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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地址)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07.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所处公司职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形成借贷关系,本案案涉款项不属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借款,而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位于*市*小区6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的购房款。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可知,双方于2023年3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下交付购房款一百万元整,有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证;
第二:本案借款合同中所加盖的印章不能反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条中加盖的印章并非上诉人公司常用的公章,而是上诉人员工王某某的个人私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因此本借条反映的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附件下载(2):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pdf民事起诉状(信用卡纠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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