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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北京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不得非法迫迁20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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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4 15: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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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很多的法规中都有提到“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也规定了不得采取威胁或者断水、断电、断热、断气、断路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是不能参与到搬迁活动中的。对于拆迁中的法律法规孟雷律师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搬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先应当进行补偿,补偿到位才能搬迁,补偿不到位不能进行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约定的期限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

  如果不搬迁怎么办?如果签订协议之后不搬迁,作为行政机关征收部门应当提起非诉的执行程序,不能签订协议之后立马进行拆除,也不符合程序的规定,签订协议之后还要看协议的内容,协议的内容如果约定搬迁期限,如果签订协议内容当中,有的载明交房屋这种可能就是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可以拆除,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或中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道路通行等各种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是对征收过程当中有的要求,不允许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

  在实践过程当中明显比以前好了很多,但是用威胁还是比较多,用其他的方式去威胁拆迁,包括相关部门对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在征收过程当中禁止单位采用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如断水、断电、断路等等方式进行逼迫搬迁都是违法的。

  如果断水、断电这种方式侵害了权益的,可以针对断水断电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水,供电供热等等情况。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断水、断电这种情况,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也就是第三方公司,禁止参与搬迁的活动。以前旧的拆迁时代都是开发商进行搬迁,现在不允许开发商公司参与由主管部门主导的征收。履行征收收回土地程序都是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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