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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韩某共有三次婚姻均登记。与第一任妻子婚生女孩(后文简称:A),离婚后判女方抚养。与第二任妻子婚生女孩(后文简称:B),离婚后判韩某抚养。与第三人妻子结婚后无孩子直至去世。快递合同起诉状https://www.fakukeji.com/上法自助,打官司不用愁。北京法库科技致力于为民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和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模版。产品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文书、法律咨询报告、法律知识文章等。
韩某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时(1990年)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其中指出韩某的单位住房(集体产权)由韩某与二婚生女:B,共同居住。该房产于2007年拆迁,并经济补偿韩某30万元。
韩某与现任妻子于2003年共同生活,并与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集体产权房一处(无明确出共同出资字据),由于房产为集体产权,故收据中只体现韩某名。
房子装修安置妥当后于2009年与三婚妻子结婚登记,女方同意二婚生女孩可以共同居住。
韩某于2019年去世其遗产开始分割,由于房产无法正常交易,暂估出售使用权价为40万。二婚生女B出具当时当时的法院调解书,称现有集体产权房自己应先继承50%后,再进行继承,约占总值的60%。三婚妻子则主张共同出资购房自己先继承50%。
第一婚生女A主张平均分配。请问有没有高手帮忙剖析一下案例,看看这个财产如何分割。
所谓的“再婚夫妻”,只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是配偶,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此配偶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
在继承的时候,首先要区分出遗产的范围,简单来说,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需符合(1)个人所有;(2)合法性,两大要件,方可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一般被继承人去世后,伴侣还在世的情况,需要先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作为遗产继承,并由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遗产的分割上,根据法律规定,秉承以下原则:
(一)物尽其用原则;
(二)平均份额的原则;
(三)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了遗产分割的方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韩某的子女A、B及三婚妻子为并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韩某的遗产。则使用权价为40万的06年购买的房产中属于韩某所有的部分为韩某的遗产,应予依法分割。
该房产系韩某和三婚妻子在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集体产权。虽然系双方婚前购买,但双方已于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如韩某的三婚妻子能够举证证明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收入购买的财产,构成共同共有。这种情况下,虽然收据只显示韩某一人,但该房产仍然是韩某和三婚妻子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B主张依据韩某与二婚妻子的《离婚调解书》单独享有涉案房屋的50%相关权益,是很难被法院支持的。
因此,涉案房屋需先析出三婚妻子个人所有的部分,剩余部分作为韩某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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