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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我们解答设立抵押担保应该注意什么?设立抵押担保,应当注意抵押财产和抵押合同两大部分。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https://www.wenlilv.com/h-col-107.html北京中银李迈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办理信托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金融理财纠纷、刑事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等案件5000余件,对协议离婚、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等刑事案件,以及信托计划、银行信贷、保险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公司债、融资租赁、结构化融资等资产管理及投行业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免费电话咨询及到所面谈咨询。联系电话:153-1115-0430!
抵押财产
一、判断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定可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范围内。《民法典》第395条至第398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绝大部分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公益性质的财产,以及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等。
二、最好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使不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的生效,但如果想要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抵押物发生物权变动,则必须依靠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采“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予生效,不发生物权效力便不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仅发生抵押合同的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二、确保抵押合同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欺诈、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
三、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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